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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 | 一次审理谈话带来的改变

发布时间: 2021-11-03 16:55:3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数:

“处分结果我今天收到了。一开始,我对审查组认定的违纪事实想不通,但通过你们审理谈话后,我认识到了错误,对这个处分,我认。”近日,湖南省临澧县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文书送达后的表态,让我松了一口气。

李某在任临澧县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为筹集新住院大楼建设资金,召开院务会会议决定:今后5至7年内,医院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改用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医院自行联系4家药品配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收取药品质量管理保证金1000多万元,计划用于新住院大楼的建设。

第三人民医院在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规避集中采购,采取线下采购的方式,采购药品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占比达66%,严重违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纪,被我们立案。

开始,李某很不配合,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为单位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困境,没有贪占财产故意,个人也没从中得到好处。他在违纪事实材料上写下个人辩解意见,感觉冤屈,态度有些抗拒,认为自己出自公心,没有错误,没有违纪违规。

这是自我到审理室工作以来,头一次遇到对象态度较为抗拒的情况。我们决定厘清事实,准确定性量纪,只有处分恰当才能消除李某的抗拒态度和思想顾虑,达到监督执纪的效果。

审理谈话当天下午4点多,李某如约来到谈话室。

“你们纪委调查了这么长时间,没有查出我贪腐的半点证据。我既没有贪赃枉法,也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我倒要问问你们,我哪里违纪了?”还没坐稳,李某面带怒容地诘问起我们来。

“别急,老李,您先坐下来,今天我们就是专门为这件事和你面谈的。”审理室薛主任向他说明来意,“今天的审理谈话就是与你面对面,看你对审查组认定的违纪事实是否有出入,定性有没有意见。如果有,请说出你的理由。”

“我为单位办好事,筹措了住院大楼的建设资金,缓解了费用紧缺矛盾,你们说我违纪要处分我,我不服。充其量,我只违反了药品集中采购的规定……”李某嘟囔着,语气缓了下来。

“李院长,整个案情我们是清楚的。虽然你是出于公心,为单位建设发展考虑,但违反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违反规定程序,就是违反纪律,你刚刚自己也说违反了药品采购规定和行业规范,作为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医疗行业明确规定,你们应不应当要遵守?”

“是应当遵守。”李某擦了一下额头上的汗珠。

“那么,你们绕开医药集中采购制度规定,没有通过采购平台,而是线下大额采购药品,数额占比很高,还收取了1000多万的保证金,这不仅仅是踩踏纪律红线,还扰乱了药品购销市场,变相抬高药价,加重了患者负担啊。”

“那……那……”显然,李某没有了刚刚进来时的那份“底气”。

“你们医院违反行业规定,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属集体违纪,你是党员,又是院里‘一把手’,直接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和拍板,就应对整个事件负领导责任。明显属于违纪违规,不能逃避纪律处分,组织上对你立案审查,追究你的领导责任,你说,冤枉你没有?”近40分钟的审理谈话,薛主任一直向他摆事实、讲事理,释纪说法。

薛主任的话语重心长直指危害,李某终于打开心结。他面带愧色连连点头:“作为院长,我违反医疗行业纪律规定,领导责任不可推卸,违反纪律就应该接受处理,汲取教训。你们给我的这个定性我认可,我愿意接受组织处分,在今后的工作中遵章守纪,不再犯错。”

李某接过我递过来的笔,在审理谈话笔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这次审理谈话改变了我的一些认知。案件审理工作不仅有审核把关的重要职能,还可以通过审理谈话,与对象开诚布公地面对面论理说纪,纠正错误认识,达到以案促教、以案促改的目的。(湖南省临澧县纪委监委 彭琳颖 || 责任编辑 周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