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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少数是法治建设的关键要素

发布时间: 2020-12-24 09:45:1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访问数:

▲2020年9月27日,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法治教育政治生活馆正式开馆并对外开放。这是全省第一个法治教育政治生活馆,主要承担政法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教育任务和遵义市委党校各级干部培训班实地教育培训任务。图为观众在遵义市法治教育政治生活馆参观。(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是否懂法、是否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是否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各种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能否在实践中真正落地、产生实效。“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作为“关键要素”影响的是全局性的问题,必须从道德修养、政策要求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强化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意识,做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关键少数”概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提出的,其确切含义指向“领导干部”。这里的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尤其指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是党管干部原则中的核心要素,是党通过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带头实施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起到政策和法律实施主要推动者的作用。因此,“关键少数”是否懂法、是否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是否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各种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能否在实践中真正落地、产生实效。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对“关键少数”的性质和作用有了科学和深刻的认识。他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语重心长地指出:“人才问题,主要是个组织路线问题。很多新的人才需要培养,但是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善于发现、提拔以至大胆破格提拔中青年优秀干部。这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对领导干部这个特殊群体进行特别定位,从政治立场、理论素质、党性修养、业务能力以及法治思维等不同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政治要求,旨在通过抓“关键少数”来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对“关键少数”的高标准和严要求,首先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域,并集中表现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尊法用法,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各种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能不能带头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因此,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牛鼻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关键少数”成为法治建设的“关键要素”。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抓住“关键少数”的政治要求,并指出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在刚刚结束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结合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领域不仅要“带头守法”,而且也要自觉地做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支持司法的组织者、保障者和推动者。领导干部要能够胜任“关键少数”的角色定位,必须努力提高依法执政本领,特别是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中遇到的各种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作为“关键要素”影响的是全局性的问题,必须要从道德修养、政策要求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强化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意识,尤其是要以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所提出的“慎独”思想来严格要求自身的一言一行,做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莫纪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